首例利用债券损失评估模型误报国家案件

今天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就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公开宣判。原告系商业银行,认为上海华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并指控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因虚假陈述造成的1.28亿余元投资损失承担一定连带责任。 2017年,某农村商业银行认购了上海华信公司发行的2亿元中期票据。 Marso 2018,上海华鑫公司被曝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实际控制人正在接受调查。下半年公司债价格持续下跌简称。截至2018年9月,中期票据已出现大幅违约。 2019年11月,上海华新被法院裁定破产并进行清算。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认为,上海华信公司发布文件的媒介存在重大隐瞒、遗漏,构成虚假陈述。发行时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主承销商、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体和信用评级机构,均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被告须就损失超过2.32亿元人民币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披露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职能及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等方面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若干企业的交易构成虚假陈述及关联交易,若干企业的交易构成虚假陈述及关联交易,若干企业的交易构成虚假陈述及关联交易,若干业务的交易构成虚假陈述且关联交易,若干业务的交易构成虚假陈述且重大。原告向你认购的债券是基于对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合理依赖。本案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债券估值方法遵循了债券定价原则、债券市场特点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评估损失的结论相当公平合理,予以采纳。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和核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案债券发行量较大,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丧失清偿能力,且造成债券投资损失的因素相当复杂,上海金融法院引入未披露造成第三方投资损失纠纷一案,合理减少因未披露造成的损失。最终得出结论:原告某村镇银行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1.28亿余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峰表示,过去债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没有区分虚假陈述和非虚假陈述,也没有科学的方法来评估虚假陈述的影响。然而,2022 年司法解释要求对与虚假陈述无关的行为予以减免或者减少赔偿,这是从零到一的突破,从无到有。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某银行、某财务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某信贷公司、某信贷公司分别承担原告因虚假陈述在5%、5%、3%、1%、0.5%范围内造成的投资损失1.28亿元以上。并承担连带严重赔偿责任。剪辑:冯嘉丽 视频剪辑:江辉 剪辑: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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